首页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九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九条 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院长负责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