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七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七条 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者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