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正式设立申请书;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正式设立申请书;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