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六条 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