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气瓶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