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气瓶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气瓶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气瓶生产等否决建议,气瓶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