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