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