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