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气瓶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组织宣传、贯彻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气瓶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落实气瓶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组织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

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

本单位投保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安全总监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