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气瓶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气瓶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对气瓶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对气瓶进行日常巡检,组织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编制气瓶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气瓶事故,参加气瓶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各项功能,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

负责向用气方宣传用气安全须知或者提供用气说明书;

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安全员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