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