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