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