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条件书面报告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承诺报告内…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规范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