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条件书面报告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承诺报告内容属实,并在报告作业类别或者操作项目范围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培训项目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