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