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