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