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