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