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禁止乱采滥挖和浪费行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