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特征、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公布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