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的开发建设、生产管理、加工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