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3. 第六章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略,详情请登录发展改革委网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