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略,详情请登录发展改革委网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