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超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排的产量限额进行生产的;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制定处理方案并报审核;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报送煤矿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