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