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