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