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防治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应当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