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防治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应当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