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四十七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四十七条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