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四十八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四十八条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