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四十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四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