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九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九条 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