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八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