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