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一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第九十九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九十九条 第十一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第九十九条 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或其关联方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