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一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第九十八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九十八条 第十一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第九十八条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