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一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第一百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一百条 第十一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第一百条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