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