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