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四十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