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