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