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