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CEMS数据、燃料分析报表(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灰分等)、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喷氨系统开关时间、电场电流电压、除尘压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