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燃煤发电企业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告省级电网企业;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