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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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