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