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五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 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