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